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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参与金融期货交易规定解读 | 银行保险参与国债期货系列专题报告之三

来源:| 时间: 2020-07-03 |阅读量:308

【摘要】

为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效防范风险,根据《关于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的公告》的精神,银保监会于近日发布了《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并同步修订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共17条,主要内容基本与《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保持一致:一是参与目的以对冲风险为主,不得用于投机。二是参与方式是以资产组合为基础,分别开立期货交易账户。三是参与要求需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风险对冲方案、动态监测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和建立国债期货有关交割规则。四是对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进行明确规定。五是信息系统方面要求稳定高效,能够实现对国债期货交易的实时监控。六是交易、风控和清算核算人员要求不得兼任,均应通过期货从业考试。七是明确监督管理和报告有关事项,此外,还对所选期货公司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银保监会还同步修订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相比之下,变化主要有:对买入资产的时间将其从一个月延长为三个月;增加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资产负债管理能力的要求;增加了买入股指期货限额的规定(资产组合净值的100%)并放宽了卖出股指期货的限额(从资产账面价值的100%扩大到102%);整体上来说,本次修订后的政策相较于之前的版本对于保险机构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来说更加灵活,而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则有更明确的量化指标。

随着《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的落地,意味着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正式开闸,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即可递交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申请。保险机构是仅次于商业银行的第二大持债机构,对利率变化敏感性较强,利率风险管理需求巨大,获批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可满足其风险管理需求,丰富投资产品类型,提升保险机构的利率风险管理能力和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应对来自境外机构的竞争压力。同时,也有助于丰富国债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促进国债期货市场平稳有序发展。

一、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主要内容

7月1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共17条,主要内容基本与《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保持一致:

一是参与目的以对冲风险为主,不得用于投机。

二是参与方式是以资产组合为基础,分别开立期货交易账户。

三是参与要求需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风险对冲方案、动态监测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和建立国债期货有关交割规则。

四是对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进行明确规定,控制杠杆比例,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

五是信息系统方面要求稳定高效,能够实现对国债期货交易的实时监控,能够与合作的交易结算机构信息系统对接。

六是人员要求资产配置和投资交易专业人员不少于5名;风险控制专业人员不少于3名;清算和核算专业人员不少于2名。

七是明确监督管理和报告有关事项,对于持仓不符合规定的,应当15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并要求每半年回溯国债期货买入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偏差,按规定向银保监会报告。此外,还对所选期货公司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主要内容与参与股指期货的主要差别的地方有:

一是考虑到债券的持有期限相对比股票要长,且国债期货的合约只有季月,对于对冲未来债券资产风险的期限放宽到半年,可以覆盖到两个国债合约;

二是包括对冲或规避资产负债错配导致的利率风险。该项主要是为满足人身保险公司管理资产负债错配的利率风险所新增的,同时也要求人身保险公司要进行严格测试和审批。

三是由于国债期货是实物交割,与股指期货的现金交割不同,因此要求保险机构要充分评估交割风险,做好应急预案。


二、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业务有关事项

银保监会同步修订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相比之下,2020年修订的版本相较于2012年做了一些改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未对买入资产的时间做具体的说明,这一规定放在了《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里面并将其从一个月延长为三个月;

2)《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增加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资产负债管理能力的要求;

3)《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增加了买入股指期货限额的规定(资产组合净值的100%)并放宽了卖出股指期货的限额(从资产账面价值的100%扩大到102%);

整体上来说,本次修订后的政策相较于之前的版本对于保险机构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来说更加灵活,而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则有更明确的量化指标。



三、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正式开闸,满足其风险管理需求,丰富市场投资者结构

今年2月21日,证监会等部门宣布允许符合条件的试点商业银行和具备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就意味着国债期货交易正式进入“新纪元”。

3月初,银保监会起草了《关于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修订形成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关于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业内征求意见。

随着7月1日《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的落地,意味着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正式开闸,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即可递交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申请。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公布的数据,2020年5月末保险机构自营和资管合计债券投资规模为6.82万亿,占全市场债券规模的比例为6.56%,是仅次于商业银行的第二大持债机构,对利率变化敏感性较强,利率风险管理需求巨大。

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可满足其风险管理需求,丰富投资产品类型,提升保险机构的利率风险管理能力和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同时,当前金融业对外开放力度不断加大,国内保险机构面临来自境外机构的竞争压力,通过参与国债期货市场,可以积累衍生产品业务经验、打好走向国际金融市场的基础,同时可以进一步完善对接境外客户群的服务体系,以更全面的客户服务能力迎接境内外竞争对手的挑战。

此外,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也有助于丰富国债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促进国债期货市场平稳有序发展。4月10日,中金所批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成为非期货公司会员,5月7日,农业银行正式成为会员。银行入市后,带动国债期货成交和持仓量均明显增长,上半年国债期货日均成交量为9.83万手,同比增长113%;国债期货日均持仓量为14.22万手,同比增长76.9%,其中,6月份时点成交量和持仓量分别达到19.26和16.47万手,均创下历史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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